法院判决12人系共同犯罪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陶某、张某、李某为索取债务,经商议后分别邀约李某清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数月之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期间,张某、李某清、陈某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应按照上列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
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议并提供作案工具,李某清持械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陈某事先明知他人欲持剪刀伤害他人身体,仍接受他人指使实施购买药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此外,陶某等人均提出本案系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引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陶某、张某、李某、陈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