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