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显示,今年1月5日,葛立梅曾在与寿山乡党委副书记王兴赋的通话中谈到,寇金森(寿山乡党委书记)让自己以困难救助的名义写申请,葛立梅当时有顾虑,问:“能瞎写吗?写完了他反过来再告我敲诈勒索?”王兴赋说:“不能。”
今年3月3日,葛立梅与王兴赋再次通话,电话中王兴赋称:“你非要访的话,肯定不能给你钱,一分也不带给你的。”葛立梅说:“那我不要,一分也不要。”
今年5月16日,寇金森在电话里说:“你生活上有困难我没帮你?要人心比自心,按月给你钱,生活上有困难给你,都比我工资高。”葛立梅则回复:“我不是为了那点生活费,我想赶紧把事解决了。”
葛立梅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葛立梅并给予救助,所以这笔钱并非敲诈勒索而来。
■ 专家说法
“机械套用敲诈罪名构成要件”
葛立梅案的代理律师舒向新介绍,近几年,政府告访民敲诈勒索的案件层出不穷。仅他知道的,就有河南内黄冯改娣案、山东青岛柳娟案、内蒙古通辽赵艳波案、河南周口张兰梅案等等。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一般来说,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非自然人,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等;政府机关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
所以,敲诈勒索罪应该不存在于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若有,也只有一种可能:公民声称要制造巨大危险,故意造成恐慌,利用政府保民保安全的心理,来实施敲诈。
就此案来说,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葛立梅上访是为了自己已受到的损失向监狱或政府提出合理的补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当地法院的判决缺乏正当性,属于机械套用法律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洪道德说。
洪道德认为,国家机关实际上是不可能被敲诈的。“如果国家机关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都没有错误,就应该不会怕民众上访和各种要求,不会为了防止上访,而用钱收买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