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时,一位延寿县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称,葛立梅曾要挟政府给自己的银行卡里打款,不打款,就不回黑龙江。而葛立梅解释道:自己到北京上访后,大多数是寿山乡政府主动联系自己,因为家里生活困难,政府给卡里打款让她回去。
判决书显示,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延寿县政府及寿山乡政府工作人员为稳定葛立梅,先后12次向其提供的卡号汇款,金额总计4.2万元,另外一次给了3000元现金,合计4.5万。
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刑3年
一审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葛立梅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葛立梅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葛立梅上访的目的是找双鸭山监狱要求赔偿,只是由于被告人的户籍地在延寿县寿山乡,所以寿山乡政府负责接访处理,否则与寿山乡政府无任何关系。此外,葛立梅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寿山乡政府给被告人的钱是自愿的赠与被告人的困难生活补助费。
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回应了一审时辩护人的说法:被告人明知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其丈夫死亡问题,而拒不提起诉讼,因而采取非正常上访的形式,给属地政府施加压力,属地政府为确保信访稳定,在劝返不能的情况下被迫答应其要求,葛立梅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在政府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以种种借口索要钱款,并让政府向其提供的卡内汇款,具有勒索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勒索的行为,虽辩解不是上访延寿县政府,但其主观上具有勒索国家机关的故意。
在一审判决后,获刑3年的葛立梅已提起上诉。昨日,哈尔滨中院初步决定,将二审开庭时间暂定于2016年1月份。
■ 焦点
4.5万是敲诈款还是救助金?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12位来自延寿县政府、延寿县信访办、延寿县公安局、寿山乡政府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证实,每次都是葛立梅“主动要钱”。
在与葛立梅有过电话沟通的寿山乡党委书记寇金森,在庭上称:寿山乡政府在处理葛立梅信访案件过程中,每次都是葛立梅以各种理由要钱,不给钱不回来,到现在总共给了4万多元。
但对于这4.5万元是否为敲诈款的核心问题,葛立梅认为这些钱都是政府部门的人主动给的。
在新京报记者获得案件卷宗中,有手机短信和通话录音文件显示,在双方交流中,多是政府人员主动提起救助、钱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