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公司方认为张某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另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中有规定,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可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张某二次周末出勤,公司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支付发放加班工资或已安排补休。所以,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接到通报后确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他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某11万元。
法官表示,虽然加班并不是公司自愿,但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显然有些牵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