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去防护栏系直接原因
事发之后,小月的家长将其余3个孩子和家长,包括物管公司诉至江北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本案经江北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理认为,小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将房门密码锁密码告知孩子,邀请其他3个孩子到家中玩耍应视为家长的邀请。小蕊的父母将卧室的防护栏拆除,却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该隐患是导致小月坠落致死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小月坠亡,其父母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监护职责,所以父母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小浩的母亲受托照顾孩子,负有临时的监护责任,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家长要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物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江北法院认为,物管公司服务的区域是公共区域,对业主专有部分房屋的使用不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只有当业主的专有部分出现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才有权干涉,并且这种干涉仅是向相关部门反映。
小月发生事故的区域属于业主的私人区域,不属于物管公司服务范围,所以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但物管公司自愿补偿死者父母1.5万元,江北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江北法院确定损失共计为51万余元,并判决死者父母、户主、临时监护人各承担30%责任。小蕊、小浩承担3%,小琳承担4%责任。
-法官说法
三小孩分担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
昨天,江北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黄诗战介绍,本案中,小月的死亡系与小蕊、小浩、小琳共同游戏中发生的,根据公平原则,对小月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游戏参与者进行分担。不过,小蕊、小浩、小琳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三人应当分担的损失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