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人吴友新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不仅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而且还亲自实施故意杀人,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且1人犯有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的死亡,均负主要责任,应予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友新等人为图一己私利,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友新、熊自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下达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