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小晨哭闹心生不满,先在家中将一根断的缝衣针扎入小晨右侧臀部内,随后又在楼道中将另一根断的缝衣针扎入其左侧臀部内,两根针长分别为1.1cm和2.8cm,致小晨双侧臀部异物存留,经鉴定属二级轻伤。小晨父亲张某于8月7日报警,民警8月23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作案工具缝衣针二根已起获。
杨某被抓获后,当即供述了针扎小晨的经过,且称之所以将两根针全部刺入小晨的体内,是因为“这样可能看不出来,如果用针一下一下扎可能会有针眼,有可能被发现”。
当被问及伤害小晨的原因,杨某最初称因小晨当天特别淘气且哭闹不止,而自己心情也不太好,因此针扎小晨解气;后又称是因小晨父母给其开的工资为每月2800元,低于3000元的市价,故其产生报复心理。而当被问到是否就涨工资一事与小晨父母交流过,杨某又称自己不爱说话,未提过此事。
在今天的法庭上,杨某哭泣不止,被问到事先留存断针并用来扎小晨是不是早有预谋,她点头承认。小晨的父亲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孩子当时只有3岁,尚无法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取出孩子体内的针,全家四次带孩子前往医院。案发后,杨某已经赔偿小晨家人2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