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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白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在与被告人白某共同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枪,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系牵连犯罪,应选择“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不宜数罪并罚,应对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量刑。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卧龙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高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