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组负责人向记者列出了四点依据:
一、所谓“被迁单”没有按寺规经过少林寺寺管会集体研究的工作程序。经调查组查阅历史档案、走访当时少林寺寺管会成员中健在人员、少林寺部分老僧人、当时省市县宗教工作干部和处理少林寺问题工作组成员等,确认当时对释永信的所谓“迁单”并未开会集体研究,调查组也没有查到相关会议的讨论记录。从查实的释永信“被迁单”过程看,所说的“迁单”是在当时内部相争情况下个别人的私自行为。
二、中国佛教协会所发《复函》只是强调处理僧人迁单问题的一般原则,并非专指对释永信迁单问题,此后中国佛教协会下发的《电报》已就此作出说明。经调查,在1988年2月1日中国佛教协会教务部给释德禅发出《复函》后,同年5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又下发《电报》,进一步强调:“我会教务部前致德禅法师函讲的是丛林处理违反寺规僧人迁单问题的一般原则,对僧人作迁单处理是严肃的事情,应谨慎从事。”《电报》同样强调“迁单”应经过集体讨论,指出:“在德禅法师病重的情况下,更应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经过寺庙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可用上述文件(指《复函》——编者按)为依据,对僧人轻率作出迁单处理。”
三、释永信“被迁单”问题已被当年工作组认定“无效”。1987年8月释行正方丈圆寂,1988年出现释永信“被迁单”问题后,原登封县组成少林寺问题工作组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释永信“被迁单”问题作出了明确结论:“个别人私自迁永信的单,是错误的、是无效的,永信仍然是管委会的主要成员,仍要执行自己的分工职责。”
四、释永信方丈资格的获得得到了河南省佛教协会的批准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调查组负责人告诉记者,1996年12月经少林寺民主选举,释永信任少林寺寺管会主任。此后释永信方丈资格的获得,也是经过严格的逐级申报审核。档案资料显示,河南省佛教协会报请河南省宗教局同意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于 1999年4月15日向郑州市佛教协会下达批复:“同意释永信法师担任嵩山少林寺方丈,并选良辰吉日举行方丈升座仪式。”上述程序,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也符合《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