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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全省有学生食堂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不含托幼机构),应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据陪餐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3年。
中小学校应安排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所有学生食堂每天均要安排管理人员陪餐。学校行政管理部门驻地所在校区安排学校行政部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 其他校区安排常驻该校区的院系中层管理人员陪餐。学生食堂较多的高校可轮流安排陪餐食堂,保证每天两个以上(含两个)食堂有人陪餐。每学期各食堂陪餐次数 2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