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老友陈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14年7月份,陈某找王某借50万元。后王某找陈某催要款项,陈某便先打了张收条。
2015年3月份,王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找陈某催要借款,陈某却以并不欠他钱拒绝了王某。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但庭审中,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许多当事人都是出于朋友亲戚关系而出借款项的,对于收条和借条的性质许多人并不能区分。收条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无法说明款项的性质,只有借条才是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