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冀鹏家附近胡同内,两人相遇并发生厮打,毕志新遂持镰刀砍击冀鹏头、面、颈部及四肢数刀,后又持菜刀砍击冀鹏头、颈部数刀,致冀鹏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最终判决毕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冀鹏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万余元。
该案审理中,毕志新辩护律师刘昌松认为,毕志新杀人是因为冀鹏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妻子被强奸,举报后又得不到解决,毕志新才义愤杀人,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
但是,该辩护意见未被保定中院采纳。保定中院认为,冀鹏涉嫌强奸秀秀一案,虽经涞源县公安局立案,并对冀鹏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在该案侦查阶段,冀鹏便被毕志新杀死,该案未经依法裁判,尚未形成确定性的法律结论,故辩护人所提冀鹏强奸秀秀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就此认定冀鹏具有重大过错。毕志新因其妻被强奸而义愤杀人的观点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