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8时,张某驾驶轿车沿泾干大街东段向东行驶,刘某和醉酒的王某坐在后排,当行至地税局西边时,醉酒的张某将车开到逆行道上。
晚8时20分,女子常某驾驶四轮电动代步车向西行驶,其子坐在后排,张某驾车与常某的代步车迎面相撞,两车卡在一起。刘某赶紧下车,恰在此时,从高陵来接王某的丁某赶到现场,丁某和刘某将王某扶下车,张某将车门打开伸出头看了一下,然后驾车顶着代步车向东行驶146米,将代步车顶在花园酒店门口的警示墩上,两车分离。张某驾车向东逃跑,后将车停放在东关加气站门口,乘出租车回家。次日上午8时,张某到当地交警大队投案。经检测,张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5.35毫克/100毫升。而常某被送往医院时已死亡,其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尸检,常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一审时认定故意杀人 判无期徒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车内有人,为逃避处罚,强行开车推行被害人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