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为满足个人欲望,分别在该校教学楼楼下、食堂、操场等地对13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这13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中7名被害人通过照片辨认出曹某。
同时,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所鉴定证明,曹某系正常心理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曹某对自己猥亵女童的犯罪事实、动机和经过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