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后,小王长大了,也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然而最近,小王把自己的养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收养关系无效。她无奈说:“以前和他们性格就不相投,现在我自己也生了小孩,矛盾越来越大,我觉得还是撇清关系比较好。”
王某对养女的起诉亦没有意见,他回应道:“她跟哥哥嫂嫂的关系不好,我们也很为难,近些年,她一直想和我们脱离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收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的条件,且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而在本案中,王某一家在收养小王时,已育有一子,原告小王仅是户籍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判定被告的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