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受害人与被告陈欣共同向陈父隐瞒相识、恋爱的情况,在受到陈父的强制措施后仍不表明其身份,反而选择逃跑,并且在逃跑中选择从无防护栏的阳台台面攀爬上铁门围栏的高度危险方式逃走,以致不慎失足从阳台坠落。
作为一个接近成年的青少年,应当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害,减轻被告陈欣、陈父40%的赔偿责任。
而陈欣将男友带入家中,对受害人基本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在男友被其父亲采取强制措施后,仍隐瞒与受害人相识、恋爱情况,并在看到受害人采取高度危险方式逃走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必要的救助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陈欣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欣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赔偿数额应先以陈欣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而陈父对未成年的受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控制措施,这些行为未明显超出一般人在遭遇可疑的陌生人夜间潜入屋内时会作出的正常反应,无伤害的故意。
但他造成了受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失足致死的后果,并在受害人坠楼后未下楼察看,尽必要的救助义务,陈父对受害人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陈父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