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平台难满足公募需求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同时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上述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黎颖露认为,首先,为了使互联网公募权和地域限制相一致,既然只能在登记范围内公募,那么互联网这种无地域边界的公募也应多少体现一定的地域区别。其次,省级以上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达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的慈善组织数量大,一般规模较小,多数从事慈善服务业务,规范性参差不齐,如果赋予其互联网的自由公募权,很容易出现通过个别网站或者App等方式非法募捐而难以及时发现制止的情况,所以通过建立或指定平台可以减小监管成本,提升募捐安全性。
对于这一规定,舆论评价不一。有报道指出,其实质上剥夺了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权。
黎颖露却有不同看法。“解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厘清一个问题:慈善信息平台是草案中特定的用于信息公示的平台,还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如果是后者,指定的平台只要是公信力较高的公募平台,对于大部分组织来说是不难接受的;如果是前者,公募的平台就被大大限制了,很可能招致大部分组织的反对,特别对于那些对公众网络捐赠依赖比较大的小组织而言。”黎颖露说,根据草案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的规定,慈善信息平台应解释为后者。
同时,黎颖露指出,“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的规定,虽然没有完全剥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募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建立或指定的平台在很多地方可能难以满足公募的需求,而且行政色彩太浓,建议对平台作一般性解释,允许多种社会平台存在,政府对其进行认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