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警方粗暴执法与患病有关
王某某认为,自己的病情与警方的抓捕行动有密切关联,故而申请国家赔偿。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对王某某实施抓捕 的过程中采取粗暴执法手段,对王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在亳州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在给王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均确认这一情况。 王某某主张涡阳县公安局的粗暴执法造成其应激精神障碍,提交了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历。涡阳县公安局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举证证明,法 院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警方应赔偿4万余元
结合案件情况,省高院酌定涡阳县公安局的粗暴执法行为在造成王某某应激精神障碍损 害后果过程中,原因力比例为8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涡阳县公安局应当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判令决定涡阳 县公安局支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此外,省高院还判令涡阳县公安局支付王某某生命健康赔偿金33302.65元;同时,驳回王某某关于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的国 家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