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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粗暴抓捕致女子患精神疾病 法院判赔4万

2015-11-17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潘正光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法院审理认定,涡阳警方在对王某某实施抓捕的过程中粗暴执法,对王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在造成王某某应激精神障碍损害后果过程中原因力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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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先是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然后被涡阳县警方抓捕,很快案件撤销被释放,经过这一切后,亳州 女子王某某就变得和往常大不相同,她去多家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应急精神障碍。日前,安徽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详情,法院审理认定,涡阳警方在对王某某实施 抓捕的过程中粗暴执法,对王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在造成王某某应激精神障碍损害后果过程中原因力比例为80%。省高院认为,涡阳县公安局应当向王某某赔礼 道歉,并判令涡阳县公安局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事件]56岁女子突遭警方抓捕

  王某某出生于1953年,家住涡阳县。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发现本辖区村民王某某是淮北市 相山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人员。于是,当地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抓捕。在强行将王某某带回派出所,又依法询问后,警方将王某某送进涡阳县看守所。 但是,事情随后出现逆转。次日,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将王某某带到淮北。经过辨认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释放了王某某。 2009年9月30日,王某某与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达成协议: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王某某5000元,王某某不再向其提出其他要求。

  [就医]被确诊患应急精神障碍

  恢复人身自由后,王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去了淮北市中医院就诊检查。返回涡阳后,她的情况仍不见好转。 2009年8月4日至16日,王某某又在涡阳县中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004.32元。当年8月16日,涡阳县中医院建议王某某转院。

  同年8月17日至10月15日,王某某两次在阜阳市精神病医院(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 治疗计59天,被确诊为“应急精神障碍”,共支付医疗费9107元。 2009年8月5日,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作出阜公平司(2009)临鉴字第482号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2011年11月3日,经鉴定认为,王某某因外伤后应激障碍。 据了解,应急性精神障碍,是表现为精神活动功能性障碍的一组心理疾病,又被称为“反应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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