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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错是好事么?女子结婚证写错字无法离婚

2015-11-16 来源:中新网 编辑:潘正光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梁兰是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的一名普通妇女,曾用名为梁礼祝,结婚证上的名字却被登记成了梁祝。就是这个差错,让她至今在婚姻中进退不得。梁兰叹道:“这一切都只怪当初结婚证弄错了一个字。”

结婚证,写错字,无法离婚

  妻子两次起诉离婚 均被驳回 起诉“丈夫重婚”又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之后,梁兰对陈洋彻底死了心,她前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结果都一样:陈洋是和“梁祝”结的婚,而不是和“梁兰”结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陈洋和“梁兰”的离婚诉求。2012年11月26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交给梁兰的裁定书中裁定,维持法院在陈洋诉讼离婚时的判决结果;2013年7月 23日,梁兰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梁兰决定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陈洋的夫妻关系,而是以状告陈洋犯重婚罪为由,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起诉,梁兰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出的证明梁兰和梁礼祝为同一人的证明,魏兴镇中心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以及从宣汉民政部门索要到的一份陈洋、向娟于2011年10月8 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法院最终裁定,派出所的证明只能证明梁兰、梁礼祝身份证号码一致,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礼祝。魏兴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无证据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祝。当年在庙安乡办理的结婚证,只能证明梁祝与陈洋系夫妻关系,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兰与陈洋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因而不具有控诉陈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支招

  “离不了的婚” 该如何解决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冯骏律师介绍,此案中,首先从现有的全部材料来看,无法判断梁祝与梁兰就是同一个人,也就无法判断梁兰与陈洋之间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梁兰与陈洋是1995年7月才在一起,所以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只能认为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要解决目前梁兰法律上不承认其已婚,户口上却登记“已婚”的困境,冯骏律师认为,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查明的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向梁兰出具“未婚”的证明,梁兰凭此证明直接向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较为妥当。

  丈夫说法

  结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两人只是同居

  成都商报记者多番尝试联系陈洋,均未能找到。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忙联系陈洋的哥哥了解情况,对方仍未出面。通过法院裁定书,记者看到,2011年9月时,陈洋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上记载着,陈洋称自己于1995年与梁兰恋爱并同居,而那两张结婚证是在1997 年时补办,并且补办时两人都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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