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纵火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与苏某结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执,致使矛盾、积怨堆积,被告人张某采取放火手段,捆绑妻子和女儿,并且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灌在二人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二人被大火烧伤,其妻子苏某不治身亡,其女儿被烧成重伤一级,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犯罪坚决,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杀人手段残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某限制减刑;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344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