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
定好拍婚纱照,却和男友分手了
小王的姐姐吴女士向记者出示婚纱照的定金收据。
小王今年19岁,已经参加工作。今年2月份,在亲戚的介绍下,小王和男友相识,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今年3月,小王来到成都工作,但男友仍留在老家。5月31日,在一个朋友的介绍下,小王和朋友小丽,来到成都市蜀汉路一家婚纱摄影店,交付5099元全款,预约了一次婚纱摄影。
“当时签合同时,销售人员承诺,如果因分手拍不成婚纱照的话,可以退全款!”小丽说。
当时,小王在成都,男友在广元,因为异地恋,两人时常吵架,感情并不稳定。
因为感情不和,今年7月,小王和男友大吵一架,两人最终分了手。分手后,小王心想,男朋友都没了,一个人肯定没法拍婚纱照,便找婚纱店退钱。不料,婚纱店却始终坚持不退。
随后,因为老家亲人去世,小王回到老家,便委托姐姐吴女士,找婚纱店退钱。
争议
是否承诺退款?双方争执不下
11月12日下午,吴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婚纱店出具的发票和收据。记者看到,这笔价值5099元的婚纱摄影,的确是在今年5月31日支付的,收据上也有婚纱摄影店的公章。
随后,记者陪同吴女士前往该婚纱店,婚纱店负责人任小姐接待了吴女士。任小姐承认,小王确实在店里预定婚纱摄影,并且已经交付5099元全款。
小丽告诉记者,在签署合同时,销售人员曾经承诺,如果小王因分手无法拍婚纱照,婚纱店可以退全款。
对此,任小姐予以否认,同时拿出一份合同。记者看到,这份合同上写明,“销售人员给出的任何承诺,必须在合同上写明并签字,任何口头承诺均是无效。”
任小姐还表示,当时接待小王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同时,合同还注明,客户缴纳的定金一律不退。”
记者注意到,这份合同上标明,小王支付的5099元全款,是此次摄影的价格总额,但是以“预约定金”的名义交付摄影店。
态度
婚纱店:只能退1500元
吴女士和小丽认为,小王分手后,确实已经无法继续拍婚纱照,希望婚纱店能退款,但任小姐并不赞成。
任小姐说,这次婚纱摄影预约是永久有效的,如果小王这次用不上,可以等以后结婚时再用,“不仅是永久有效,以后使用时,价格也不会涨。”
“经过公司协商,扣除公司的成本,可以退还小王1500元钱。”任小姐解释,所谓的公司成本,是指客户签单后,公司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提成等等。
任小姐表示,如果吴女士和小丽都不接受以上两种途径,“可以将当事人小王叫来,再请消协来,三方一起协商。”
目前,吴女士和小丽已经准备向消协、工商投诉婚纱店。
律师说法
定金不得超过全款20%
可要求退还其他部分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 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简称《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此事中,小王预定的婚纱摄影总价值5099元,定金也应为全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王亮说,小王有权要求婚纱店,退还超过其定金部分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