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7月起在大中城市推广
意见指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
按照计划,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公安机关将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县(市)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异地办理
为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意见还明确了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的情况。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异地受理不增加 制发证周期及费用
公安部表示,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