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查实,2014年11月26日至29日3天中,共有22名男子分别与邹某丽、唐某静二人赴约指定地点见面,“消费”金额高达3.6万余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丽与唐某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丽与唐某静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