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四种情况同饮者须担责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此罪必然有致人死亡的结果且有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案有死亡的结果,有抛弃杨某的行为,但尚无法证明被告是否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无论是喝酒中死亡还是抛弃后死亡都要进一步分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有证据证明因抛弃而导致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若有证据显示是死亡以后把尸体搬到其他地方,则尚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尹富强称,酒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有四种情形: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必要安全,对饮酒者要告知或劝阻不得开车并注意安全的提示,否则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案例
男子醉驾上高速身亡酒友担责
2014年10月20日,刘某与曹某、曹某某、郭某在一饭馆喝酒。席间,曹某和曹某某都给刘某倒过酒,但没有强制劝酒、灌酒。当晚8时许,郭某先离开。晚10时18分许,曹某、曹某某和刘某一起走出饭馆后分头离开。次日0时,刘某骑着摩托车在G7高速公路上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梁某驾驶的轿车迎面相撞。刘某倒地后又被对向驶来的任某的轿车轧过,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父母将梁某、任某及两人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与刘某喝酒的曹某、曹某某和郭某3人诉至海淀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95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曹某某和郭某均知道刘某是开摩托车前来饮酒,且刘某已达醉酒状态,因此3人负有劝阻刘某酒后不要驾车的义务。因郭某提前离开,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时间条件,故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曹某和曹某某与刘某同时离开,两人都看见刘某拿着头盔,并知道刘某的摩托车停在饭店门口,但两人在明知刘某会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却没有劝阻,从而加大其安全风险,故两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定曹某和曹某某各自承担2%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