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死者身亡时间无法确定
昨天上午9点半,死者哥哥杨明华与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死者的两名工友文某和陶某坐在被告席。文某现年51岁,陶某现年46岁,两人均为四川省广元市人。
由于两人不认字,庭审中,法官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2014年9月28日下午6点,死者杨某和两被告一起在通州区某饭店吃饭喝酒,后杨某被两被告背到永顺南街北侧废墟处抛弃。当晚10点,杨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过公安司法鉴定,解剖检验见杨某会厌部有一块状豆腐皮,符合哽死特征(哽死是指异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对此立案侦查。
2015年8月,通州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被告作出不起诉决定。通州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杨某死亡的原因符合哽死,与其死亡之前大量饮酒有一定关系。如果杨某在被背出饭店之前死亡,那么其死亡与工友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杨某是在被背出饭店后没有被人发现而得不到救治死亡,那么其死亡与工友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的死亡时间,即无法确定杨某是在饭店内死亡还是被背出饭店之后死亡。
被告称有过错但赔不起
杨明华称,弟弟是聋哑人,没有娶妻。他们的父亲已经85岁,独自一人在老家四川生活,生活困难。十多年来,他与弟弟到北京工地打工,只有每年过年回老家,“好端端的人,说没就没了,他们耽误了弟弟的抢救时间一定要进行赔偿”。杨明华认为,弟弟与两名工友一起喝酒吃饭,其间弟弟出现不良症状后,两名工友不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将弟弟抛弃于隐蔽处,导致无人发现才死亡,因此两名工友对弟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两名同桌喝酒人陶某和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5842元。
庭审中,两名被告没有代理律师,话语很少。被告陶某称,对于杨某的死自己有责任,但是其家境贫困,实在赔不起。被告文某沉默片刻称,他也有责任,但赔偿数额太高,自己同样赔不起。
法官询问,“为什么将杨某扔到废墟处?”文某称,当天晚上,他们3人一起吃饭喝酒,中途看到杨某口吐白沫并趴在桌上一动不动。几分钟后发现他已经瘫掉,把手放到鼻子处已经没有了气息。“当时吓蒙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担心会惹上官司,才把他背到废墟处,想撇清关系。”
陶某称,当时没有叫救护车是认为死的人是不能救活的,所以叫救护车没有用了,但也不敢报警,害怕偿命担责任。
杨明华称,弟弟死后身上只有一部手机,身份证件及身上的现金都没有了,“我认为是他们俩拿走了,身份证件被拿走了,身份就不好确定”。文某和陶某则坚决否认。文某称,没有拿过杨某身上的任何东西。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