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7日,王某在新津县花桥镇胡某(女)经营的小吃店用餐后,尿检呈阳性。新津县检察院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该案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明,胡某(女)于2014年3月开始在新津县花桥镇经营小吃店,在其弟弟胡某(男)的帮助下,从双流县白家镇副食品市场郑某、郭某夫妇经营的干杂店里购买了罂粟壳,并加工成粉。胡某(男)指导姐姐在炒臊子时加入罂粟壳粉提供给顾客食用。警方在小吃店里现场查获的罂粟壳粉里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现场查获的牛肉酱里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分;警方在干杂店里查获的罂粟壳、罂粟壳粉、罂粟籽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
新津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作为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议定,犯罪嫌疑人胡某(女)、胡某(男)、郑某、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含罂粟壳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