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现已查明,该团伙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跨关区“游走漂移”走私活动:一是在香港以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委托多家快递公司通过快件或商务车夹藏以及伪报品名报关,将水晶走私进境;二是在香港将水晶运至越南,同样以低于正常报关应税额的费用,交给他人包税进口,揽货人则安排人员从广西边境将水晶走私进境;三是在香港将水晶运至北方某港口,安排人员以一般贸易渠道伪报为廉价的“玻璃制品”,迂回数千公里将水晶走私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