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主任金波介绍,流量即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量。正常上网时,数据会在用户的客户端与正确的网站服务器之间传输,用户才能浏览网页、下载歌曲、收看视频。如果用户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有人偷偷做了手脚,让其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这就叫流量劫持。
金波指出,流量劫持有多种方法,其中一种是DNS劫持,这正是付某、黄某两人所采取的方式。DNS是负责域名解析的服务器。举一个例子,访问百度输入的是域名www.baidu.com,计算机要通过DNS将域名转化成具体的IP地址,如58.217.200.39。一旦黑客破坏了DNS解析的过程,输入域名后,可能转化为黑客指定的IP地址,用户往往很难看出破绽,但所有的流量都会转向黑客指定的虚假的服务器,黑客不但可以很容易获取各种密码、个人信息等,还可以植入木马病毒,盗窃个人财产。
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因为流量劫持行为,曾有公司民事起诉索赔的先例。典型例子是两年前的“3B”大战。360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甚至篡改,并向用户宣传安装其浏览器,百度因此向法院起诉360。法院认定,360干扰了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判决赔偿百度40万元。
但长期以来,流量劫持行为并没有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因此不少人把它当做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而对用户来说,一旦遇到浏览器被篡改,只能自助救济;对那些不懂电脑的人就是一场噩梦,被迫重装操作系统的大有人在。
这次浦东法院的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付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劝说被告人黄某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黄某均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