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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撞公交扶手一月后死亡,公交公司赔41万余元

2015-11-08 来源:搜狐新闻 编辑:付平琴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日前,丽水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事赔偿案件:一名老人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老人家属先后两次向公交车公司索赔并签订了协议,但一个月后老人却离奇去世了,于是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双方争议很大,所以松阳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认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虽然死者心脏偏肥大,又有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表现,为死者生前的基础病变,但鉴定认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后又经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法院判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与公交车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因此,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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