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对黎旭雄执行死刑。黎旭雄此前在上林县制造了一起灭门惨案,将一名丧偶妇女及其3个年幼孩子杀害。
此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逃亡18年后,2012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海南一出租屋内将黎旭雄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1950年出生的农民黎旭雄(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与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30岁)有感情纠葛,产生杀死周某某之念。1994年4月17日凌晨,黎旭雄携带一把折叠刀潜入上林县白圩镇白圩街周某某家卧室,趁周某某熟睡,持刀连续猛刺周的胸、腹部,周某某10岁的长女钟某娟闻声从客厅进屋,黎旭雄又持刀猛刺钟某娟,致上述两人休克死亡。
随后,黎旭雄走到客厅,先后掐扼周某某6岁的次女钟某丽和3岁儿子钟某某的颈部,致钟某丽、钟某某均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黎旭雄潜逃外地。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黎旭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致四人死亡,其中三名系无辜儿童,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遂予以核准死刑。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黎旭雄仅因个人情感原因,就将毫无过错的周某某杀害,甚至迁怒于周某某的子女,残忍将三个年幼的孩子杀害,其行为丧尽天良,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