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亲夫销毁证据悍妇被判死缓
2014年11月12日,庆阳中院一审认定,任柯遥与被害人因双方长期感情不和,被告人心生怨恨,未采取正确方法对待,持械杀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可处死刑,因本案系婚姻感情引发的纠纷,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区别,可不立即执行,依法判决:任柯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宣判后,温某家属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赔偿不足。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人承担2位老人和孩子的赡养费及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故驳回。
11月3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该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柯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