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为满足私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殖器官相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赵某认为自己在感觉到被害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主动放其离开,是犯罪中止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