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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女性当快递员?法院判定属性别歧视

2015-11-03 来源:新闻中心 编辑:海章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因为是女孩所以不招是么?”“对,再说我这儿人确实也够了……”去年10月下旬,经过反复追问,应聘快递员的马户得到了工作人员李某(化名)这样的回答。彼时,距离一位负责人承诺和她签约的10月8日已经过去了两个星期。

        去年9月,马户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北京某邮政公司营投部应聘快递员,并获得负责人口头的入职承诺。但随后,通话录音显示,在向“上级”递交资料的过程中,她因为“性别女”而被告知拒绝录用。

  今年1月,马户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把邮政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三次公开审理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一审判决,邮政公司对她实施了就业歧视,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女孩应聘快递员遭拒,录音维权

  记者采访得知,在这之前,在马户的争取下,邮政公司让她做了两天“学徒”。她每天7点准时到公司,坐在一位有经验的快递员的电动三轮车上,熟悉片区路线,帮忙打电话和跑腿,直到快递全部送完。为了应对逐渐下降的气温,她提前准备了护腰、保温饭盒和保温水瓶,甚至打算将来“自己想办法克服”生理期的不便,争取按时出工。

  但是她的这些计划和决心都因为性别原因而落空。不过在听到那句令人沮丧的“宣判”之前,这个1990年出生的女孩就按下了手机录音键。此外,在先前的几次通话和入职体检时,马户也进行了录音或录像.

  记者于11月2日拿到法院提供给马户的判决书,判决日期显示为10月20日。在判决书的庭审笔录中,邮政公司表示,马户是通过与有劳务派遣服务关系的第三方公司递送简历;而邮政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此第三方公司招聘录用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我方歧视原告的客观条件”。

  此外,邮政公司认为,“不招女的”并不是性别歧视,而是保护女性。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用工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判决书中记载的现场笔录中,邮政公司称,公司规定寄件最大重量可达到50公斤,远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负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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