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判决 书画院两人藏证据被抓
常银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冯某也被抓。
51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农民。本案中,受害人丁女士及相关证人证言显示,王某被称为王院长,冯某被称为冯经理。
大兴法院认定,案发当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银生强奸后,王某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的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据王某供述,当晚三人喝了酒。饭后,他在画室写字,冯某称常银生走了。因看到丁女士的车还在,他和冯某就去北侧房间找丁女士。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和毛巾等,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说常银生欺负她、并拍了照,已告诉男友,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供述,他进屋时踩到呕吐物,就在地上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到上面有他的足迹,就把那个东西拿起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自称没多想就将内裤扔进垃圾桶,后来又让冯某把内裤再扔远点。
民警调查时,发现两人隐瞒事实,将二人抓获。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王某不服上诉,他说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女士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他称内裤并非证据,希望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认为,王某目睹丁女士所处状况,并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女士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王某、冯某丢弃、藏匿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常银生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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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案发前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