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入室盗窃名牌手机30余部的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
经庭审调查,2015年6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骑摩托车从郫县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欲实施盗窃,当其行驶至某营业厅时,见该营业厅大门为玻璃门,且该玻璃门被一U型锁锁着。于是,被告人杨某用手掰开锁后破门进入营业厅,盗走营业厅库房柜台内的苹果、三星、小米、酷派等品牌手机等共计32部、橘子手表4只。销赃后将赃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44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