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改判
排除非法证据后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在庭审中,陈灼昊和辩护律师向广东高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针对“无证搜查”问题,参与陈灼昊住处搜查的证人肖某谦在庭上称,他记不清搜查时有没有出示搜查证,认为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
经过检辩双方交叉询问,辩方提出,肖某谦的证词不能解释搜查证日期与被搜查人署名日期不一致的原因,其搜查行为属于无证搜查。
针对陈灼昊所作的两份有罪供述文字高度雷同的问题,记录人员林某出庭作证称,两份笔录仅是中间一段有雷同,“我肯定是他怎么答,我就怎么记的。我是就同一事情问同一个人,有类似情况我认为合情合理。”
广东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部分证据取得存有疑点,与被告人上诉所称相吻合,而侦查人员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11项非法证据被排除,包括6项物证、2项书证、2项被告人有罪供述和1项视听资料。最终,合议庭决定对嫌疑人宣告无罪。
案件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审理此案的广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向记者介绍了改判无罪的原因。
有罪供述:
两份千字文仅差3字
吴海涛介绍,对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是陈灼昊的4次有罪供述。但第一次有罪供述是陈灼昊在看守所审讯室被侦查人员审讯而作,因审讯行为不合法不予采信。
其中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尤其是记录伤害张某某的供述字数近千,二者仅相差3个字,两处笔误也一字不差,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
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我们决定支持辩方提出的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认定该二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搜查物证:
物证为非法搜查所得
吴海涛告诉记者,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8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吴海涛介绍,合议庭在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有40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
证人证言:
前后不一作证后失联
关键证人杨帆是死者张某某、被告人陈灼昊的好朋友,其作出的5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
经法院推敲所采信的证言中,证明陈灼昊回家的时间是2009年1月14日零时后,但由于鉴定机构未能作出张某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无法得知张某某是否在14日零时前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判断陈灼昊与张某某死亡之间的关联性。
此外,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发现7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
法官说法
没把好证据关是冤错案主因
这是广东高院今年第二次直接将死缓改判为无罪。与前例因定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改判的陈传钧故意杀人案不同,陈灼昊故意杀人案的改判,是多项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该案排除的证据种类之多、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
终审判决书对此有如下表述,“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查,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是否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审查。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即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只有通过了第一层面的审查,证据才能接受第二层面的审查,才有可能被审判机关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广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秀雄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出现的冤错案件,审判机关没有把好证据关是其中主要原因。采纳的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查,不能反过来,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然后才判断其证据能力。
“我们以这样的标准对陈灼昊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该案的多项物证不具备证据能力,尽管证明力较强,仍坚决将其排除,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侦查机关‘抓人破案’,这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机制,必将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被摒弃,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做到靠‘证据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