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2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刘某某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然在2010年看过病,但 一直未接受过正规治疗,也不肯按时吃药,家人只能将药掺杂在饮食中让他吃下。案发前,刘某某又被前工作单位开除,思想波动较大,极易产生混乱的思维逻辑, 因此刘某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与普通人有所区别。
对此,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显示,经鉴定,刘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 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刘某某 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机构是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及参与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材料包含刘某某以前看病的病历等,故该鉴定结论系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病史,并综合多项材料,在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检查后依法作出的客观专业意见,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刘某某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判处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