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本无意杀人,但为了骗取钱财,表示必须先付钱再动手,王某信以为真。当年9月28日,王某偷拿其母用于日常消费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李某等人并告知密码,同时,嘱咐他们取走十万元后将卡扔掉。李某等人拿到银行卡后查询得知卡内有80余万元,便连夜离开阜平。次日上午,李某、吴某等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购买了黄金首饰81万元并在ATM机上取现一万五千元。
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被认定为自首,并征得了其母谅解。综合考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