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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家中遭猥亵母亲讨说法却因寻衅滋事被拘禁

2015-10-30 来源:网易新闻 编辑:付平琴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9月13日16时左右,进贤县南台乡14岁女孩小琴(化名)在家遭到56岁男子于某的猥亵。14日,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据小琴父亲吴先生称,于某曾经通过第三方找到自己,希望调停此事,但是他们一家人不会接受调停,只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新立案调查,“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律师:此案涉嫌强制猥亵罪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其表示,根据受害人叙述的案情,于某先是哄骗,后是强行、强制猥亵受害人,实现了刺激性欲望的目的。于某主观上具有性欲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粗暴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依据《刑法》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条释义处罚,而是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对于某的犯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违背了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县公安局:情节较轻,检察院驳回案件

  小琴告诉记者,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对她询问调查时,她是单独被带到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的,当时并没有家人在旁边,她的外公在办公室外等候。由于受到惊吓以及怕羞,当时许多案件细节并未全部说出来被写在笔录上。据小琴外公黄爷爷称,当时小琴的爸妈还在外地,小琴在做笔录时,只有他和几个亲属在办公室外等候。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喊他签字,但他不识字,并询问签字的目的。对此,办案人员只是说不签字该案无法处理,但并未解释签字的目的,也未将笔录内容念给他听。

  27日,记者来到南台乡派出所。当记者询问小琴一案时,该所负责人姜自云拒绝回复关于该案的细节与疑问。

  随后,记者来到进贤县公安局。对于受害人家属怀疑当地公安对于某的处罚有失公道问题,该局信访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公安局曾将该案相关材料送至进贤县检察院。经过县检察院的审核,由于情节较轻,该案件被县检察院驳回,所以才按《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民警为什么没有到案发现场调查,以及单独询问未成年人等问题,该工作人员并未回复,只是表示局里会对情况进行调查,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县检察院:未收到公安材料,已发函要求重查

  当日下午,记者又来到进贤县检察院,侦监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受害人家属之前曾递交了申诉材料,目前该科已经受理审查此案,并将此案转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审查处理结果一般要3个月才能出来,不过我们已于28日发函给县公安局,提请他们尽快审查此案。”侦监科工作人员说。

  对于县公安局所说该案情节较轻,县检察院予以驳回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并未收到公安机关关于小琴案件的相关材料。“只有刑事案件才会提交到检察院审核处理,小琴这个案子公安局是按照行政处罚处理的。而我们侦监科之前也没有收到小琴这个案子。所以,不存在由于情节较轻,检察院驳回案件的说法。”工作人员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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