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容,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草案还规定,上述活动必须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草案明确界定中国慈善事业为“大慈善”,根据中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将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草案还对慈善募捐、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等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王胜明说,草案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以及程序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则提出:“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
据王胜明介绍,中国的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法律都对慈善问题做过规定,但随着慈善事业发展,慈善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议案27件。201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始研究起草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