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车前后行驶至休宁县东临溪镇三村村千秋桥时,许前亮驾驶摩托车赶上舒某的电瓶车,并用右脚踹了行驶中的舒某左腰部一脚。舒某驾驶电瓶车晃了一下,便责骂许前亮。许前亮随即超车上前,并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拦下电瓶车。
舒某下车后与许前亮面对面站立,许前亮用拳头、斧背击打舒某头部数下,舒某反抗中二人沿路边坡滚滑至河边,许前亮先后采用双手按住脖子、用臀部坐于脸上等方式,将舒某头部浸入水中,直至感到舒某不再动弹后起身,驾驶摩托车离开。
2015年6月8日,黄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前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前亮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安徽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