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高院对2014年8月20日发生在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的杀人案凶手许前亮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许前亮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对其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晚12时许,被告人许前亮在他人处吸食冰毒后,将摆放在摩托车后备箱中的斧头别在腰间,驾驶摩托车在黄山市屯溪区江南城区及休宁县东临溪镇闲逛,先后尾随两人未果。次日凌晨2时30分许,骑行至药博园安置房附近时,遇到下夜班骑电瓶车回家的女工舒某,此后许前亮便尾随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