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伍军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女婴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伍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了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伍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伍军积极对陈燕进行治疗,家中有两个小孩和一位老人需要扶养,家庭经济困难,不得已将小孩抱养,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
经查,伍军在陈燕昏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婴作为商品卖与他人,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伍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