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调整思路,将复查重点放到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来。他们再次到案发现场,对原案证据中抛药品的位置、一瓶药能滴出多少滴、能否大面积投毒等情节作了侦查实验,进行重构分析验证。
根据院领导要求,申诉处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钱仁风笔迹以及死者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等相关技术性专门问题进行文检和法医学鉴定。
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有3份钱仁风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和两份《辨认笔录》的指纹虽然为钱仁风所留,但其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签。法医专家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了10余个相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了被害人的病例档案,对健在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了体格检查。经对现有病历资料、尸体解剖报告、毒物检验报告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分析研究和甄别,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案认定侯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依据不足”。
这样的鉴定结果让案件承办人吃了定心丸,“复查所获证据足以使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法律性、关联性受到全面质疑,认定钱仁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高洁峰说,复查到了这一步,可以得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本案有错误的可能。
为慎重起见,经检察长批准,申诉处将案件提交到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进行讨论,最终检委会认可了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肖卓带领申诉处案件承办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进行了汇报,高检院申诉厅肯定了复查结果、提出了补查要求,并建议由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如法院不采纳,则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