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李某则称,彭某买手机时,手机是当着他的面拆封、激活的。自己从事手机销售10余年,碰到手机三码不一致的情况是头一次,也不清楚缘由,并不是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同时,他承认手机存在瑕疵,愿意退款或换机。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手机店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专业的手机经营者,其提供的手机主机机身号(IMEI码)与手机设置内的不一致,存在手机真实性与全面性不合理疑问的情形下,仍然向原告称该手机系全新正品原装行货苹果6手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对彭某要求退还购机款并三倍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彭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