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金额中的51712元因在2014年9月学校蓝球赛中脚受伤住院治疗,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向医生请假三小时,坐着轮椅到学校把管理学校账户的手续交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交现金,但最后这笔钱还是交还学校了,故不应认定为贪污;指控他贪污的部分款项是用于发放考核奖、加班补助、补课补助、运动会纪念品等。
同时,2015年7月为了弥补失误,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他用自己的积蓄,并向亲戚朋友找借把学生补助的金额全部退还给学生,经清算现学校还差自己20多万元。对挪用金额中的221630元已经造册交由食堂管理员发放,因学生放假及食堂管理员工作拖沓、IC卡系统问题导致未及时转付,不应认为挪用。
矣某的辩护人提出点辩护意见称,矣某对该案处理积极配合,态度忠诚,如实退赃,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财务移交延迟是因工受伤,且矣某妻子患有重度忧郁症等,考虑矣某实际情况建议免处。因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选择择期宣判。易门县纪委、老师代表、法院监督员代表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