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5日,珠海横琴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2015年3月30日,赵某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此后,董某宝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欠付的工人工资支付给梁某强、何某红、饶某标、董某壮、阮某阳等班主,至同年9月8日,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案发后,李某胜于2015年2月13日、赵某于2015年4月8日、董某宝于2015年7月3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横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负有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董某宝案发后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某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宝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