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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向顾客收员工过年加班费 被指恶意欺诈

2016-02-10 来源:网易 编辑:王叶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

  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有定价权,商家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了,哪怕他们的服务费收得比餐费还要高,甚至高出几倍,都是可以的。

  “饭店那么多,消费者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服务价格,可以选择其他门店消费。在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

  消保委投诉热线工作人员称,如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饭店已经将加收服务费的事告诉了消费者,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他们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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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饭店是一个公共服务场所,节假日是饭店的旺季,正月初一又是我们的传统节日,饭店在这个时候加收服务费,的确是有点不容易让人接受。”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如果对方明确收费项目是“服务费”,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要预先告知了,收费行为就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如告示牌上写的是“加班费”,那么,消费者就可以拒付。

  “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一个劳动人事关系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

  潘书鸿说,服务费与加班费,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区别对待。

  至于消费小票和发票上,都没有明确载入服务费事项,潘律师认为饭店做法欠妥。

  特别是在发票上,将服务费与餐饮费合在一起,税收部门应该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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